最新资讯尽在悠悠历史网
首页历史人物历史故事历史典故野史秘闻
首页 野史秘闻明代一男子扮女装行奸,伤害182人,捉到后被凌迟处死!

明代一男子扮女装行奸,伤害182人,捉到后被凌迟处死!

2020-01-06 18:23来源 :悠悠历史网

感情、偷情同与情字有关,确是光辉与邪惡的两方面。有是多少經典的爱情小故事名垂千古。广泛传颂,又有是多少像藩金莲、西门庆那样的人遭受大家的鄙视和责怪。

自打人们进到了文明行为社会发展,法律就对奸罪作出了要求。伴随着具备象征性案子的产生,法律本身也在不断地开展着填补和调节,从简易到繁杂,从来不健全到健全。奸罪也拥有它自身的发展史。

西汉

若连犯三次无法得到饶恕

西周时期,社会发展文明行为不久发展,一切还处在杂乱当中。法律的要求很是含糊,有时候一个条款包含数十种罪行,而每个罪行又沒有一个明确的内函和外延性。可是仅存的有关西汉的法律早已少见了,人们只能在一些古籍中才可以寻找它所留有的印痕。

明代一男子扮女装行奸,伤害182人,捉到后被凌迟处死!

比如在《尚书·君陈》中有那样的记述,针对这些不利于纲常封建礼教、搅乱风俗习惯社会道德的人,连犯三次就不可以获得饶恕。像奸罪那样的“野兽行”就是说不利于纲常封建礼教、搅乱风俗习惯社会道德的个人行为,当然应包含于此。

汉朝

守孝期通奸要死刑立即执行

奸罪在汉朝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趋势。汉律将奸罪分成通奸、奸污和居丧奸三种。

通奸是双方同意的。例如嗣侯董朝,在元狩三年任济南市太守时与城阳区王的闺女通奸,被被判三年徒刑;嗣侯宣生,在元朔二年与别人的妻子通奸,結果被撤职。

汉律对奸污的界定为“不和此谓强”,奸污个人行为违反了女性的信念,这与当代刑诉法有关强奸罪评定的中心思想是一致的。

在为爸爸或是妈妈守孝期内和人通奸的叫居丧奸,要被惩处死缓。

秦代

与主人家通奸加剧罚奴仆

来到秦代,男人女人通奸被觉得是一种违法犯罪(在我国当代刑诉法觉得,通奸归属于社会道德难题,不构罪)。通奸即是违法犯罪,那麼比通奸比较严重的奸污也是一种违法犯罪,因此奸污更应加剧惩罚。

在秦代,若奴仆与主人家产生了偷情,应对比奴仆欧打主人家的酷刑多方面解决。假如男奴仆和主人家产生了性行为,无论这种做法是主人家同意的還是男奴仆逼迫的,针对和牛马一样的奴仆来讲都归属于“犯上作乱”、“不识大体”,要加剧酷刑。

唐朝

经人商谈通奸彼此各判一年

唐朝把奸罪分成通奸、奸污和媒奸三种。

法律要求,通奸的双方各判处一年半,假如是有老公的女性要判处2年。奸污的犯罪分子要罪加一等。

明代一男子扮女装行奸,伤害182人,捉到后被凌迟处死!

在唐朝,徒刑分成五等,从一年半到三年,每加一等就加大半年,因此强奸罪要比通奸罪多加大半年,即判处2年。对比在我国当代刑诉法要求,犯强奸罪的处3年左右1O年下列刑期,看得见唐朝强奸罪的惩罚退出比当代刑诉法要低。

唐律的强奸罪也有2个加剧惩罚的情况:一是奸污家属的要加剧惩罚,最重则可惩处绞刑:二是奴仆奸污主人家的要惩处绞刑或斩刑。

明代一男子扮女装行奸,伤害182人,捉到后被凌迟处死!

媒奸就是说经人商谈而通奸,像《水浒传原著》中的王婆,把藩金莲详细介绍给西门庆后两个人刚开始通奸。依照唐律的要求,犯媒奸罪的,双方各判处一年。

明代一男子扮女装行奸,伤害182人,捉到后被凌迟处死!

宋朝

提升新刑种杖刑折徒刑

宋朝的法律大多数承继了唐朝的要求,沒有做很大的改动,仅仅在实行上带了些转变,选用了一些新的刑种,例如大伙儿所熟识的折杖法,就是说把笞、杖、徒、流四种酷刑缓解定刑或折抵为杖刑的规章制度。

比如,唐朝最大徒刑为三年,宋朝就将其折抵为脊杖二十,并免去劳役:最大徒刑也折抵为脊杖二十,原来劳役要就地实行。

有那样一个案件,说的是一个王爷府的佣人全名是潘富,在偷盗主人财产时,用刀威逼奸污了主人家的侍妾。一个全名是蔡久轩的官员案件审理了本案,他觉得这一佣人罪恶滔天,并严格执行宋朝法律的要求,被判潘富脊杖二十,发配广南远恶州充军。

明代一男子扮女装行奸,伤害182人,捉到后被凌迟处死!

明朝

男扮女装行奸皇上亲判凌迟

在明宪宗年里,有一个叫桑冲的人,他男扮女装,跟一学得做女红。学好后,他常常令人详细介绍他到容貌女人家里教做女红。来到夜里他同女人一起歇息,骗领女人的欢喜后将其奸污。

那样桑冲得逞了十年,共奸污良家妇女182人。来到成化十三年(1477年),他才被别人抓住送宫。

但明朝法律沒有对蒙骗行奸的个人行为作出确立的惩罚要求,因此法司将实际案件奏明圣上。成化十三年7月22日,皇上给与了审批,觉得这个人违法犯罪情节恶劣,有伤风化,应凌迟处死。

元朝

强奸幼女者均惩处死缓

凡宋朝的法律视作违法犯罪的,在元朝也一样视作违法犯罪。但就奸污来讲,唐律和《宋刑统》也没有非常列举“强奸幼女”的罪行,而据《元史·刑法志》记述,强奸幼女的必须惩处死缓,就算女性是同意的也以强奸罪来评定,女性不遭受惩罚。针对“幻女”的定义,元朝的法律也干了表明,十岁下列的被评定为幻女。

一般的违法犯罪,若年龄在七十岁左右或十五岁下列,能够用缴纳保释金的方法来折抵杖刑,但假如犯的是强奸幼女罪,就不可以可用缴纳保释金的方法了。

明代一男子扮女装行奸,伤害182人,捉到后被凌迟处死!

清朝

诱奸视作通奸彼此各打八十板

明朝沒有有关诱奸罪的确立惩罚要求,这一点在清朝获得了健全。《大清律》中要求:但凡通奸的,双方要各打八十石板,有老公的要打九十石板;犯刁奸罪的,要打一百石板;犯强奸罪的,要惩处绞刑;强奸未遂者,打一百石板并放逐到三千里之外。

除此之外法律还对“刁奸”开展了表述,刁奸,就是说犯罪分子应用蒙骗、诱惑等方法骗领女士的愿意,从而产生不正当性关联。但清朝法律沒有把刁奸视作强奸罪的一种,只是将其评定为通奸。假如男扮女装的行奸案产生在清朝,官衙就能够立即引证法律条款解决了,但解决的結果会与人们想像的截然不同。

免责声明:左右內容源于互联网,著作权归著作人全部,若有侵害您的原创设计著作权请告之,人们将尽早删掉有关內容。

精彩评论

暂无评论...
取 消
最新热点

    Copyright © 2008-2019 悠悠历史网 All Rights Reserved